近日,广东多地发文提醒,一建纸质证书已作废,不得用于投标,一建电子化也意味着全国联网,查“挂证”一查一个准儿。
刚刚,住建部下发6份“挂证”处罚,4人挂了“一建”,2人挂了“一造”,都被查处了,此外还有很多省市发力整治“挂证”。
湛江
近日,湛江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应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明确:
从即日起不得使用一级建造师纸质注册证书参与投标。
投标人使用打印(或打印后扫描)的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投标的,应经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
东莞
此前东莞发文:即日起,不得使用一建纸质证书或其纸质证书编号等相关信息参与投标!
关于提醒投标人及时更新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各投标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仍有部分一级建造师登记信息为纸质注册证书信息,请各投标人尽快更新为电子注册证书信息。因没及时更新信息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2月16日
刚刚,住建部连发9份处罚文件,其中6份是关于“挂证”处罚,而且都是跨省挂的。
4人违规挂“一建”,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2人违规挂“一造”,本应撤销注册,鉴于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内容,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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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2〕15号
魏某某:
经调查核实,你在淄博中海海颐置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西亿鑫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86号),你于2022年1月3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建督撤字〔2022〕16号
王某某:
经调查核实,你在贵阳花溪旅游文化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广西创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2月2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104号),你于2022年1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建督撤字〔2022〕17号
耿某某:
经调查核实,你在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西W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88号),你于2021年12月27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建督撤字〔2022〕18号
王某某:
经调查核实,你在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生产监测管理中心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上海嘉定翔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91号),你于2022年1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建督撤字〔2022〕19号
沈某某:
经调查核实,你在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生产监测管理中心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上海胤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90号),你于2022年1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建督撤字〔2022〕21号
苏某某:
经调查核实,你在昆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处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105号),你于2022年1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广州
广州市发布了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信息比对工作的指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明确:
1、交易系统将自动比对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信息,查处打击招投标活动“挂证”行为。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签字确认投标文件时,应确保社保信息与投标人的一致。交易系统比对后发现存在社保信息不一致情形的,将向相关投标人和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推送提示信息。
3、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社保缴纳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交易系统将及时向招标人推送提示信息。招投标监管部门将暂停向交易系统推送广州市住建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中社保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诚信档案信息,并启动调查。
云南
云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部分建筑从业人员“异常”证书信息的公示。
共计121164人因未完成实名确认,证书标记为“异常”状态。其中:
二级注册建造师911人;
管理岗33215人;
技术工种87038人。
将限制标记为“异常”证书的用途,不得用于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施工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业务申报。
天网即将就位,“挂证”或将无处可逃!
在之前的发文中,我们就常用证照全面开展电子化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对于建筑业的影响做了讨论,今天就这个问题再做进一步的探讨,也欢迎大家在留言区发表自己的看法。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两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今年部分重点工作:
财政:今年赤字率拟按2.8%左右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增加约1.5万亿元、规模近9.8万亿元
政府投资: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65万亿元
减税: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
就业:使用10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
政务服务:扩大“跨省通办”范围,基本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
......
今年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意见明确提出:
2022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基本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
推动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经营许可证、职业资格证等常用电子证照全面实现标准化,全面支撑开展电子化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
依法推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应用和互认。
优化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推进政府部门间电子证照信息共享。
工程建设领域电子证书 ↓↓
01、查“挂证”力度持续加大
2021年开始,建造师执业监管再度升级。因建社保不全、造师人员不足、不在现场履职等原因,有近1w+家建企被公开通报、甚至资质被撤回!涉嫌“挂证”的建造师上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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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四川省住建厅发布《2020年度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双随机”检查结果的通告》。共对11901名注册建造师检查,其中不合格7318人。
2021年2月23日,江苏省宿迁市通报资质核查结果,共有54家建企的112项资质不合格,其中建造师不达标率高达98%。
2021年4月,浙江省温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发布通报:共有858家建企资质不达标,其中709家存在建造师人数不足,面临资质被撤!
2021年6月11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2021年度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双随机”检查(D一批)结果的通告》。1200名建造师中,1125人不合格。不合格的原因都是: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形。
2021年6月28日,四川省住建厅通报第二批检查结果,1196人的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形。
2021年7月初,浙江金华、江西赣州两地通报“资质核查”情况,共有344家建企453项资质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其中“建造师”不达标的建企有338家。
2021年7月19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公示,77家企业109项资质在整改后依旧不达标,依法撤回或注销企业资质。
2021年7月20日,江苏苏州通报资质动态核查结果,79家企业的116项资质不达标。
2021年7月底,北京市通过与注册建造师系统自动比对,已开展3个批次的资质动态核查,已有1078家企业被通报(D一批次100家,第二批次474家,第三批次504家)。这些企业立即整改,3个月内不得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暂停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
2021年8月,山东省住建厅官网通报,同一家单位有9人涉嫌“挂证”。
2021年9月,河南省住建厅对2021年上半年频繁转注册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进行了检查,共发现597名建造师近三个月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对这些人员将逐一核查社保缴纳、人员业绩、到岗履职情况。
2021年10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布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通知》,660家建企因建造师不达标被通报。
2021年11月5日,黑龙江省住建厅通报31名二级注册建造师存在“社保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或无社保情形”,涉嫌“挂证”。
02、“挂证”风险大幅上升
近年来,住建部门的监管思路一直是“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随着资质改革的推进,对“挂证”的查处、处罚力度会进一步加强。
全面实行一建电子注册证书,代表着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全国联网完全落地,查“挂证”更精准!特别是一些地方系统实行自动对比、预警功能,会是个“大杀器”。
此外,二级建造师需实名认证后才能登录办理注册,在保障建造师个人权益同时(防止“被挂证”),也意味着至少在省内二级建造师注册数据全面打通,接下来查处二建“挂证”将更快捷、更精准!
以前主管部门查“挂证”,可能还需要跑现场,翻阅纸质资料,沟通其它部门互通信息。而在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之后,监管人员只需要在电脑前点点鼠标,相关公司有哪些人员构成,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交了社保,不同人员都是什么学历,什么职称等信息便可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对于主管部门而言,监管成本便会大幅度下降,反过来,对于“挂证”的企业和个人而言,风险则大幅度提升。
根据规划,2022年底前全国统一的社保平台将全面建成,届时执业监管“天网”将再无漏洞。
03、对于“挂证”人员的建议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从这份重磅文件来看,建造师数量变化不是特别大,变化比较大的是,标准新增“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且有工程业绩”,原来有职称就可以,现在必须得有证书和业绩了。
也就是说,有业绩的建造师需求量将会大增,尤其是有良好业绩的建造师含金量将大涨,这无疑将进一步打击没有真材实料的“挂证”建造师。
结合政府相关工作安排,考虑到目前“挂证”的风险持续加大,我们将建筑市场划分为四类人,大家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参考:
1、无建造师证书的业内人士:
有丰富的现场经验,有施工管理能力的朋友,建议尽快取得建造师证书。
2、有建造师证书的业内人士:
项目上将出现对拥有注册建造师证书又真正干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大量需求。
3、有证的非业内人士:
建议不挂为好,不要因小利而失去个人未来,尤其是机关单位上班的人员!
4、无证的非业内人士:
建议不要考了,把精力花到其他地方,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目前全国建造师人数预计在280W--300W之间,其中注册一级建造师70W左右。可以预见,有证书又有实力的建造师,将会非常抢手,有可能身价暴涨。
也就是说,证书是同一本证书,持证人实力不同、业绩不同,证书的价值会有天壤之别!
附原文: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应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从即日起严格落实住建部有关文件精神,不得使用一级建造师纸质注册证书参与投标。投标人使用打印(或打印后扫描)的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投标的,应经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
请各有关单位提醒相关人员按要求做好一级建造师换证、延续注册等工作;招标人及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招投标过程的证书核验,确保证书真实、有效。
特此通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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