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建筑工程量的确定规则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3、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4、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经验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处理
6、发包人不得仅以与分包人另行签订分包合同并实际支付工程款为由,抗辩总承包人给付分包部分工程款的请求
7、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8、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人民法院可予保护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有效
10、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意见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
1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的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一方请求对部分争议先行处理的不予支持
1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提出的让利承诺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变更,应当认定该承诺无效
13、发包方与施工方另行约定工程未达到鲁班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无效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最后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内容的让利条款,不是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15、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16、除双方合同约定之外,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17、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后果
18、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但是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不能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19、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既未提出相反证据也未申请造价鉴定,则可依据该结算文件确认工程款
20、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处理
21、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22、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无须鉴定
23、对于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平方米均价进行结算的未完工程,对已完工程部分进行结算时,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24、建筑工程造价,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5、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对于该部分工程款结算达不成一致的,甘肃建筑工程可以参照签订原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26、工程造价鉴定取费标准变化时,不宜按原约定下浮率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下浮
27、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28、超出当事人约定范围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29、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30、第三人依据发包方委托对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审核意见的法律效力
31、不论讼争工程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标的物转移占有由发包人管理使用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均已成就
32、施工合同中应付工程款利息起算点的确定
33、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也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
34、《竣工结算确认书》中的结算价款是否是全部工程量价款的认定
35、工程款结算金额不明时,承包人不能以超过约定给付期限为由主张逾期违约金
36、发包人与承包人仅就欠付工程款约定支付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在承担违约金责任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处理
37、一审判决支持承包人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损失
38、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待验收通过后支付,如工程验收客观上无法进行,施工人请求支付该尾款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39、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形
40、建设项目施工负责人或管理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能以合同当事人名义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
41、发票具有结算功能,但在不是现金交易的情况下,仅持有发票并不能作为付款已完成的依据
4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对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43、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后果
44、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未按《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进行签章,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能因此直接得出否定其作为证据证明力的结论
45、建筑物所有人依据合同约定对甘肃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不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46、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