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甘肃住建厅: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大改,8月1日起执行!(下)

2020-07-09 11:57:52

二十条 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单位的名义挂靠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单位的名义挂靠承揽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不得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发包单位相互串通投标,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标承包建筑工程;(五)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六)未办清工程款结算即交付使用;(七)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 中介服务

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代建等中介服务的取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并支付相关费用。

二十五条 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行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三)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四)同时接受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项目中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中介服务委托;(五)用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六)转让所承揽的业务;(七)使用非本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八)不按规定计取服务费用,扰乱建筑市场;(九)出具虚假证明;(十)擅自修改成果文件;(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 质量安全

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对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进行管理和控制,承担审查、监理、检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有效利用施工图审查、监理、检测等控制手段,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及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各类校舍工程;(四)住宅小区工程;(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资助资金的工程;(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监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受委托事务,并对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以及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择优选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施工现场监理机构,做到专业配套,人员数量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二)负责监控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三)协助发包单位控制投资支出、合理支付工程款;(四)发包单位委托的其他职责。

三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组织检测。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实体质量。

三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发包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建筑工程安全。

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三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属文件;(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十五条 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过程结算及竣工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文件由发包单位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七 监督管理

三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和信息平台,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使用信息平台对辖区内建筑市场进行综合监管,并及时上传更新数据。

兰州建筑工程

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应当对全省所有的建筑工程项目及其参与各方和人员的建筑活动,按统一标准实施动态监管,形成各级监管的联动机制和全省闭合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体系。

三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各类企业、人员的建筑活动进行评价,对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记入不良记录,并在信息平台上公布。

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记录其培训、就业、技术等级状况,作为其从业活动的职业经历及技术状况证明。

从事建筑活动岗位工作的技术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建筑活动岗位工作的劳务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岗前技术、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三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全省统一的建设项目管理体系评价、工程质量评价和施工企业技术进步评价。

八 法律责任

四十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下处罚:

(一)自行或者授意工程造价企业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编制造价成果文件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从事建筑活动岗位工作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技术和安全生产培训,或者人员考核不合格上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三)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四)故意拖延办理审批、验收手续的;(五)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管理对象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九 附则

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标签

最近浏览:

服务电话:

18009461777

公司:甘肃恺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森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基业豪庭

兰州建筑工程    兰州地基基础工程

版权所有: 甘肃恺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陇ICP备20001666号-1   技术支持:迅豹网络-祥云版推广平台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4189号

主营区域: 甘肃 青海 宁夏 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