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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2020-05-28 11:18: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我市被列为第三批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推进我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开展,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重要意义

禁止在建筑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它既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也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减少空气污染的高度,充分认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时间

1、从2013年8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各类校舍工程、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资助资金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2、从2013年11月1日起,近郊四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远郊各县(区)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的时间由各县(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决定,最迟不能超过2013年12月31日。

 3、近郊四区范围内的建筑工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工作。远郊各县(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筑工地由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工作。

三、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基本原则

1、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同时,鼓励推广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约原材料、节约能源、可替代可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努力把对环境的污染降到最小,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过程中,遵循“干湿并举、重点扶干”的基本原则,前期以推行湿拌砂浆为重点,后期以推行干混砂浆为重点。

四、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要求

(一)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站、线)选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站、线)的,应事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及其他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四)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站、线)应当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严格按照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T230-2007)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检测设备,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根据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出厂砂浆进行物理性能检验,将检验结果记录、存档。严禁质量不合格的砂浆出厂。

兰州建筑工程

(五)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数量、强度等级、砂子粒径、水泥品种、外加剂品种以及价格、交货时间和地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技术交底说明书》。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料制造的人工机制砂,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预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八)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通行提供便利。

(九)施工企业应积极使用预拌砂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拌砂浆施工质量。

1、施工企业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提供水源设施、储存池、砂浆储存罐等必要条件,施工现场不得堆放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不得设置砂浆搅拌设备。

2、施工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进场的预拌砂浆技术资料和产品质量进行验收,按照规范要求现场见证取样送检。送检后的验收资料应报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产品组成和价格应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禁止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

3、施工企业应当严格依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2010)和相关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实施擅自改变预拌砂浆的水灰比等可能严重影响预拌砂浆性能的行为,确保预拌砂浆的施工及养护质量。

(十)外地生产企业向本市供应预拌砂浆,应办理进甘、进兰备案登记手续。未办理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向本市市场供应产品。各使用单位不得向未备案登记的外地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

五、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一)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并把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成本。如工程确需使用特种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目前尚无能力生产的,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甘肃省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一次性特种砂浆估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并注明强度、等级等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把预拌砂浆的应用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企业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控制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确保使用过程施工质量,发现违反规定采用现场搅拌砂浆、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及未按标准规范施工的,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招投标管理机构应认真审查招投标文件中关于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内容,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六)申报参选市级文明工地奖、市级工程质量奖及其他工程奖项的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受理申报。

(七)对不按本通知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对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部位,由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委托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砂浆结构强度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八)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尽快组织修编有关计价标准,并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造价信息。2013年8月1日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或者已签定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因使用预拌砂浆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应当予以调整,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认可,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另行制订。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主动配合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

(九)违反本通知要求,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投资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站、线)的,予以取缔。

(十)违反本通知要求,外地生产企业未办理进甘、进兰登记备案手续,向我市施工工地供应预拌砂浆的,按照《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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