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1、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
2、民企职称申报: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职称申报渠道。可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
3、职称评审标准:
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
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
4、职称评价方式:
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各地要做好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的衔接确认。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专项评审。
5、加快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集中评审。
6、进一步精简职称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
7、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提供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
8、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综合管理部门,下同)要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职称社会化申报渠道,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
二、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政策,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坚持属地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具有专业优势、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遴选和退出机制,确保社会组织评审工作规范有序,稳妥推进。点这 .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自主评审。